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641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 簡裕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12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信用額度為新臺幣8萬元,詎被告自
95年2月15日起即未依約按期付款,共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
額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申信用卡請書、信用卡持卡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往來明細查詢為證,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
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附錄: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公示送達費用200元由被告負擔
合 計 1,200元 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