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家訴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柒萬柒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