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三八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八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間,即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四日止,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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