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4年司刑移調字第54號
聲請人 鍾昆玄 住苗栗縣○○市○○里0鄰○○街00巷00號
羅瑞琴 住苗栗縣○○市○○里0鄰○○街00巷00號
相對人 王振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23樓之5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陳韋伃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鍾昆玄 到
羅瑞琴 到
相對人 王振文 到
調解委員 陳美蓉 到
餘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共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不含強制險)。給付方式:
㈠110萬元,由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20日前,分別將各55萬元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台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羅瑞琴;金融機構名稱:兆豐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
-00-00000-0,戶名:鍾昆玄)。
㈡20萬元,由相對人分期給付,自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共10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入聲請人共同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兆豐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鍾昆玄)
二、聲請人於相對人履行前項調解內容完畢後,同意原諒相對人
,如符合緩刑要件,並同意法官依法為緩刑之宣告及從輕量
刑。
三、兩造就本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之主張。
以上筆錄所載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書記官陳韋伃
司法事務官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