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刑移調字第54號民事調解筆錄

調 解 筆 錄

114年司刑移調字第54號

聲請人  鍾昆玄  住苗栗縣○○市○○里0鄰○○街00巷00號

     羅瑞琴  住苗栗縣○○市○○里0鄰○○街00巷00號

相對人  王振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23樓之5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陳韋伃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鍾昆玄  到

    羅瑞琴  到

相對人 王振文  到

調解委員 陳美蓉   到

餘如報到單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共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不含強制險)。給付方式:

  ㈠110萬元,由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20日前,分別將各55萬元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台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羅瑞琴;金融機構名稱:兆豐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

   -00-00000-0,戶名:鍾昆玄)。

  ㈡20萬元,由相對人分期給付,自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共10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入聲請人共同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兆豐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鍾昆玄)

二、聲請人於相對人履行前項調解內容完畢後,同意原諒相對人

  ,如符合緩刑要件,並同意法官依法為緩刑之宣告及從輕量

  刑。

三、兩造就本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之主張。

以上筆錄所載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書記官陳韋伃

司法事務官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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