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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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宋登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登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登宇前犯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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