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57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合志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裕峰

債務人 呂蓮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捌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壹仟參佰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壹佰肆拾陸萬肆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3.75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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