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古沐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沐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沐澄前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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