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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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17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天澤
       林銘章
被   告  林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起
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故為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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