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秩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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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中秩字第23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李定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11月17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90046596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定曄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李定曄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9月30日凌晨0時23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街○○號住家前
(三)行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至上開地點,朝 洪玉水
之住家門前、庭院車庫,丟擲雞蛋以洩憤,致被害人洪玉水
住處大門、庭院地板髒污,車輛車漆有蛋的痕跡。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李定曄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受報案而查獲上情,並有監視器錄影擷圖及現場照片
為證。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李定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方法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
,復衡以被移送人李定曄並無不良素行,為警查獲後,雖坦
承上情,但不願簽立切結書保證以後不會再犯等一切情狀,
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2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何惠文
附錄處罰法條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
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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