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86號聲請人 童德根 相對人 童梓英
游梓勝 游梓來 童梓輝 童世玉 童阿宗 童小環 童小紅 童小雲 童小月 童承福 童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所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民法第271條定有明文。而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第三審律師之酬金,亦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人間回復繼承權事件,業經本院10
2年度家訴字第113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6
1號、107年度家上更一字第2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5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確定,關於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諭知「第二審(含追加、變更部分)及發回前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及追加原告負擔」,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核閱屬實,合先敘明。
三、次查,關於訴訟費用,第一審、第二審及發回後第三審之裁判費用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6,542元、39,813元及26,136元均由相對人即原告童梓英等12人預納,而發回前三審之裁判費用39,813元及該審律師費用50,000元則由聲請人即被告等31人預納之。依前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部分,第二審及發回前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負擔第三審裁判費用39,813元及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61號核定之第三審律師費用50,000元,合計共89,813元,而上開費用均由聲請人先行預納之事實,有本院裁判費收據在卷可憑,足堪認定。從而該費用既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聲請人自得向相對人等請求返還,故相對人等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高平附表一┌─────────────┬─────────────┬──────────┐│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裁判費│3981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57號││││(聲請人預納)│├─────────────┼─────────────┼──────────┤│三審律師費│50000│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61號││││(聲請人預納)│├─────────────┼─────────────┼──────────┤│共計│89813││└─────────────┴─────────────┴──────────┘
附表二┌──────┬───────┬───────┬───────┐│相對人姓名│應繼分比例│計算式│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四捨五入)│額(新台幣)元│├──────┼───────┼───────┼───────┤│童梓英│30分之1│89813﹡1/30│2994│├──────┼───────┼───────┼───────┤│游梓勝│30分之1│89813﹡1/30│2994│├──────┼───────┼───────┼───────┤│游梓來│30分之1│89813﹡1/30│2994│├──────┼───────┼───────┼───────┤│童梓輝│30分之1│89813﹡1/30│2994│├──────┼───────┼───────┼───────┤│童世玉│12分之1│89813﹡1/12│7484│├──────┼───────┼───────┼───────┤│童阿宗│36分之7│89813﹡7/36│17464│├──────┼───────┼───────┼───────┤│童小環│36分之1│89813﹡1/36│2495│├──────┼───────┼───────┼───────┤│童小紅│36分之1│89813﹡1/36│2495│├──────┼───────┼───────┼───────┤│童小雲│36分之1│89813﹡1/36│2495│├──────┼───────┼───────┼───────┤│童小月│36分之1│89813﹡1/36│2495│├──────┼───────┼───────┼───────┤│童承福│36分之1│89813﹡1/36│2495│├──────┼───────┼───────┼───────┤│童秀娥│12分之1│89813﹡1/12│7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