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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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易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576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于瀛 選任辯護人 王正宏 律師
吳昆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
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上訴人具狀聲請調查證據,經核尚非無理由,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吳勇輝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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