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548號聲請人國喬粘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98年度除字第15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群越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98年4月15日│251,454元│AB0000000│││司 陳美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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