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小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小字第12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彰化市○○里○○○路○○
號,損害賠償發生地為苗栗縣苗栗市○○路與至公路口,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