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15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
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七已認定「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惟於「主文」欄漏載假執行之宣告,顯然有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