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710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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