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高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SONY」商標耳機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高彥所涉犯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
104年度偵字第213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刑法自民國
10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關於沒收之規定,並未針對專科沒收之物為增修,則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所定「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應排除其他法律關於專科沒收之規定。因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專科沒收之規定,應未被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取代,是扣案之仿冒SONY商標耳機1件(下稱扣案物),應依該商標法之規定沒收,爰聲請之。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項各定有明文,是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時,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客體,限於符合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而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明言,該項規定係在「防止犯罪行為人藉由無償、或顯不相當等不正當方式,將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移轉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等第三人所有,或於行為時由第三人以可非難之方式提供,脫免沒收之法律效果」,且刑法第40條第3項更明定,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足見若供犯罪所用之物,係由第三人以可非難之方式提供,即得依該等規定沒收,且即使未能確定該第三人之真實身分或無法對其追訴,係出於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亦均應將該物沒收,以貫徹刑法關於沒收規定之立法意旨。
三、經查:扣案物未經商標權人授權,屬仿冒物,已侵害日本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之SONY商標圖樣。不知情之 蘇義添 上網至露天拍賣網站,於104年6月2日以新台幣1860元,向實際使用露天拍賣帳號「b8007d2」、真實身分不詳之人
(下稱不明賣家)下標購買扣案物,由真實身分不詳之人自大陸地區寄出,委由不知情之東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被告為負責人)辦理清關等作業後,再寄交與蘇義添,蘇義添於收受後,發覺其為仿冒物,遂主動向警察檢舉,有蘇義添警詢時之陳述、蘇義添於露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該物品相關網頁之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對仿冒廠商採取法律行動同意書、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扣案物照片及前述不起訴處分書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考,堪信屬實。扣案物雖係不明賣家供犯侵害商標權之罪之物,惟已因買賣行為完成並交付與蘇義添,由蘇義添取得所有權,而不再屬不明賣家所有,即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沒收。然而,扣案物係不明賣家公開於網路販售之物,且係由不明之第三人於大陸地區委由深圳丞琦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包箱寄送至台灣,該公司再委由無權拆裝查看箱內物品之東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辦理清關等作業,足見不明賣家及前述不明之第三人自知違法,預慮遭查獲,遂利用我國司法主權不及於大陸地區之困境,透過跨國層層轉送及匿名等方式出售扣案物,是扣案物顯屬於行為時由第三人以可非難之方式提供之物,且係供渠等犯商標法第97條等罪所用。而我國司法機關現實上仍無法於大陸地區追訴前述真實身分不明之第三人之犯罪,應認此種情形即屬刑法第40條第3項所指「無法追訴該第三人係出於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故縱使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依上述說明,扣案物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3項及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沒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本件聲請雖贅列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惟不影響本件應沒收之結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3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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