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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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佳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涂佳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七至八行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地點,更正為:「臺南市後壁區仕安里61號房間內」;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