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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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原告 張耕瑋
甘喬毓 被告 潘志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志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耕瑋、甘喬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