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原告 王俐雯 被告 黃健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李蕙伶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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