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余宣瑢
       陳俊雄
       薛書安
被   告  吳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柒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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