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28號原告 李芸萱 被告 德明 眼科診所即 宋祈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3,115元【積欠薪資2,025元+加班費29,545元+國定假日暨特休假未休加班費49,600元+資遣費71,945元=153,11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66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107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53元(1,660元-1,107元=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