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36號
參與人 陳開光 上列參加人參與被告 吳美慧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6號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美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9日裁定參與人陳開光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無對參與人諭知沒收之情形,故本案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依據前揭規定,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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