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39號聲請人 林瑞欽 上列聲請人林瑞欽因與相對人 葉政國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瑞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為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