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所犯法條除下列補充部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事實及證據部分補充如下:「菲律賓籍國人SALVATIE
RRAMARIAJINKYLADIAN(下稱MARIA)係 李乃昌 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嗣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四日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銷其聘僱許可之外國人」,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函文一份附卷可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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