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25號聲請人 洪鵬哲 相對人 陳瑩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瑩娟於民國104年6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為104年6月9日,並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5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2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以上均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1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神岡區│新庄子││56-1│旱│715│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神岡區新│鋼骨造、一層。│第一層:67.01││││││庄子56-1地號││總面積:67.01│││││1298├───────┤│││全部││││臺中市神岡區和││││││││睦路一段358巷││││││││35號│││││├─┴──┴───────┴────────┴───────┴─────┴────┤│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