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29號聲請人即被告 方文彬 指定辯護人 謝秋蘭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文彬提出新台幣柒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方文彬前經本院自100年8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以其已自白全部犯行及家庭因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方文彬已坦承全部犯行,及依卷附多名證人指述、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聽譯文等,縱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2級毒品罪,犯嫌確屬重大,及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並係最輕本刑五年之上之罪,但因本案業已起訴,卷證資料可供閱覽,及被告若提出相當之擔保金,本院認應得以之代替羈押之強制處分,無繼續羈押被告必要,茲被告既提出具保之聲請,本院經核認符合規定,准被告提出新台幣7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黃紀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