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8年1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6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轉讓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偽造印文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7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少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95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98年
1月8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0年8月12日,此有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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