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0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權
陳贊元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100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100年度偵字第569號」均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6908號、100年度調偵字第31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0年度偵字第569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6908號、100年度調偵字第314號」。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鈴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