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51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惠婕 (原名: 鄭惠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鄭惠婕(原名:鄭惠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