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9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胡家豪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胡家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胡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審核各罪之性質及各判決所載之論罪理由、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各罪之整體犯罪型態、犯罪動機及目的,對社會產生之衝擊、危害遠低於販賣毒品、強盜、恐嚇等,原審本案定執行刑顯有違刑罰公平原則,實難令抗告人折服,請鈞院本於自由裁量內部界限之精神意義、刑罰公平正義、比例原則等再重新從輕更為裁定等語。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又定應執行刑,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然其裁量並非恣意,亦非單純之計算問題,仍應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如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於時間上、本質上及情境上緊密關聯的各別犯行,提高的刑度通常較少;與此相對,沒有任何關聯、時間相隔很久、侵害不同法益的犯行,則有較高之罪責)、罪數所反應被告人格、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就其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綜合上開條件,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74號裁定意旨參照)。具體而言,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施用毒品、竊盜、詐欺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裁定附表編號4、7、12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4、5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9月確定,再與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各判決書、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至8、11、1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4、10、12)、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9),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抗告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113年度執聲字第734號卷第2頁)。

 ㈡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5年9月)以下,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2年+8月+3月+8月+3月=3年10月),符合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固非無見,惟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13所示之12罪,均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侵害相同法益,且各次行為時間分別係在民國111年9月至10月、112年8月、12月,犯罪時間接近,且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或相似,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犯附表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以比例原則之內部性界限。原審未具體審酌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間彼此之關聯性(如數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及手段等)、所反映之抗告人人格特性、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抗告人因此僅獲有較內部性界限減少有期徒刑4個月之利益,所為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難謂符合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內部界限,自非妥適。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㈢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參酌前開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暨抗告人就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之刑事抗告狀),就有期徒刑部分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所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並無數罪併罰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是該罰金部分應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遲中慧

                   法 官張少威

                   法 官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胡家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8日

111年10月14日

111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1號(編號1至4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號1至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5日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1年10月5日回溯5日)

111年9月28日

111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1號(編號1至4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2號(編號5至8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

編號1至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5日回溯5日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1年10月5日)

111年10月16日回溯5日

110年4月28日至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41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113年1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00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3月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2號(編號5至8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604號

編號1至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3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01號

113年度易字第401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01號

113年度易字第401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3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2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0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0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22號

編號

13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3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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