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9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胡家豪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胡家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胡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審核各罪之性質及各判決所載之論罪理由、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各罪之整體犯罪型態、犯罪動機及目的,對社會產生之衝擊、危害遠低於販賣毒品、強盜、恐嚇等,原審本案定執行刑顯有違刑罰公平原則,實難令抗告人折服,請鈞院本於自由裁量內部界限之精神意義、刑罰公平正義、比例原則等再重新從輕更為裁定等語。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又定應執行刑,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然其裁量並非恣意,亦非單純之計算問題,仍應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如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於時間上、本質上及情境上緊密關聯的各別犯行,提高的刑度通常較少;與此相對,沒有任何關聯、時間相隔很久、侵害不同法益的犯行,則有較高之罪責)、罪數所反應被告人格、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就其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綜合上開條件,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74號裁定意旨參照)。具體而言,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施用毒品、竊盜、詐欺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裁定附表編號4、7、12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4、5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9月確定,再與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各判決書、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至8、11、1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4、10、12)、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9),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抗告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113年度執聲字第734號卷第2頁)。
㈡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5年9月)以下,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2年+8月+3月+8月+3月=3年10月),符合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固非無見,惟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13所示之12罪,均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侵害相同法益,且各次行為時間分別係在民國111年9月至10月、112年8月、12月,犯罪時間接近,且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或相似,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犯附表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以比例原則之內部性界限。原審未具體審酌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間彼此之關聯性(如數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及手段等)、所反映之抗告人人格特性、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抗告人因此僅獲有較內部性界限減少有期徒刑4個月之利益,所為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難謂符合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內部界限,自非妥適。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㈢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參酌前開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暨抗告人就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之刑事抗告狀),就有期徒刑部分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所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並無數罪併罰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是該罰金部分應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遲中慧
法 官張少威
法 官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胡家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8日
111年10月14日
111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1號(編號1至4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號1至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5日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1年10月5日回溯5日)
111年9月28日
111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1號(編號1至4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2號(編號5至8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
編號1至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5日回溯5日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1年10月5日)
111年10月16日回溯5日
110年4月28日至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41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113年1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2年度訴字第159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00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3月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92號(編號5至8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604號
編號1至9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
(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3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01號
113年度易字第401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01號
113年度易字第401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3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2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0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0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22號
編號
13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3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1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