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簡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簡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簡再字第1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再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再審聲請書所載。
二、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僅提出「刑事再審狀」1份,未依上揭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且迄今未見聲請人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揆諸前開說明意旨,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吳炳桂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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