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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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8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號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12月2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上訴期間為1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則其上訴期間已於96年1月9日屆滿,上訴人竟遲至96年1月10日始行上訴,有本院收狀章上之收狀日期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