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林甫軍 法定代理人 林裕祥
陳美蘭 被告 黃文炳 被告良貿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惠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12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張瑋珍法官羅國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