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瑞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市政府因本院103年度重國字第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1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20,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