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 楊碧慈 被告 沈泰雄
洪錫津 陳素真 (即 吳欉之 承受訴訟人) 吳寶雄 (即吳欉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吳文章 (即吳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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