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盛崇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5,000元,應繳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90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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