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39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房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房莉菁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21日向聲請人訂
借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自109年5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㈡債務人又於110年6月2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36.232.1
41.139)向聲請人線上訂借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自110年6月22日起至113年6月22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㈢前開二借款利息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
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訂定,自聲請人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則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又按「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15條規定,貸款人第1年第7個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3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
㈣詎債務人分別自111年1月21日、111年1月22日起未依約清
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聲請人爰依借據約定,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分別自110年12月21日、111年3月22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負擔利息;且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㈤債務人迄今仍積欠本金新臺幣56,966元、100,000元及應計
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檢具相關證物,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小額貸款查詢單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139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6966元房莉菁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點845002新臺幣100000元房莉菁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點84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6966元房莉菁自民國11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100000元房莉菁自民國111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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