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簡字第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壢簡字第9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四號六樓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補充被告於犯後已經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表示願意撤回告訴,雖本案屬公訴罪而無法撤回,但可見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且其無科刑紀錄,本院認經此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併予宣告緩刑2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