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陳少軒 被告 黃亘朗 上列被告黃亘朗因詐欺案件,經原告陳少軒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姜麗君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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