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704號
原 告 林家慶
被 告 李清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訴外人 張文淵 所有、坐落臺北市○
○區○○路一段一二巷一號二樓之土地及其上房屋,於民國
六十五年九月三日為被告設定新臺幣五十萬元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不存在,實屬單純債權法上之關係,非因有關不動產
債權(如因租賃或買賣不動產之訴、本於不動產請求損害賠
償之訴、不動產相鄰關係之訴)涉訟,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第二項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規定。此外,本件
原告僅聲明確認債權不存在,並未同時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
之訴,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
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規定。又本件被
告住所地在宜蘭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