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8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水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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