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段治 中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于 莊隨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 段治中 (民國7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0年3月3日收養于莊隨蘭(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段治中願收養于莊隨蘭為養女,而被收養人生父母均已過世,雙方業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3日訂立收養契約,並約定維持原姓氏,爰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等文件聲請准予認可。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為證,且收養人、被收養人亦到庭陳述甚詳,有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參,核兩造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亦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及第1079條之2所列之情形,依法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00年3月3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