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君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君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受刑人陳君儀因重利等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3、4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41條第8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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