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3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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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963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游芝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持本院113年6月18日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1號支付命令對相對人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已於113年10月8日下午4時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是依前揭說明,本院自得駁回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