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52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最新住居所地址。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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