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 蔡麗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淑娟 之繼承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據此,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倘債權未屆清償期,抵押權人即不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次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蕭淑娟)於民國102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102年10月25日償還,並以相對人所有南投縣○○鄉○○段○○○○號土地一筆,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明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請求法院發函,讓聲請人可以查蕭淑娟之繼承人資料,然後補正本件相對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本件抵押借款,約定於102年10月25日償還,屆期未獲清償為由,聲請拍賣抵押物。惟查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為104年4月24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本件債權依設定登記內容所定之清償日期,既尚未屆至,揆諸前揭說明,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本件債權未屆清償期,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即屬違背上揭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主張以蕭淑娟之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部分,因本件債權未屆清償期,以蕭淑娟之繼承人為相對人,結果並無二致,應併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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