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66號債權人 呂家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耀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正確計算請求之各項金額,並說明原因及其依據。(標註各項金額發生之日期、數額、原因及其依據,於110年1月14日提出之補正狀,「利息」、「總匯」計算有誤,各項金額之依據不明)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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