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國豪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國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國豪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953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