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振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第1837號、101年度執字第6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振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振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徐振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2罪,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附表:受刑人定執行刑一纜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公共危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4日│100年9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案號│偵字第15859號│毒偵字第24684號│├───┬───┼────────┼────────┤│最後事│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實審├───┼────────┼────────┤││案號│100年度中交簡字│101年度交訴字第││││第1788號│89號││├───┼────────┼────────┤││判決│100年8月22日│101年4月30日│││日期│││├───┼───┼────────┼────────┤│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中交簡字│101年度交訴字第││││第1788號│89號││├───┼────────┼────────┤││確定│100年9月19日│101年5月29日│││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是│否│├───────┼────────┼────────┤│附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625號(│執字第6680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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