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101年度司養聲字第4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邱顯文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吳俊毅 法定代理人 呂昭慧 關係人 吳宗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邱顯文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收養吳俊毅(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