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101年度司養聲字第4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邱顯文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吳俊毅 法定代理人 呂昭慧 關係人 吳宗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邱顯文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收養吳俊毅(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